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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请示

索引号: ZDDBG185230 发文字号: 陕交字〔2012〕54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请示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 2012-11-20

省政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拆除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与日俱增。据相关资料统计,全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多达20亿吨,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建筑垃圾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建筑垃圾不仅占用土地资源,污染环境,而且有损城市形象。建筑垃圾的妥善处理和再生利用,已成为城市发展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和一大难题。
    “十一五”以来,省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及住建厅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中坚持环保生态理念,积极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在公路建设中大规模利用建筑垃圾,努力为政府分忧解难,节约复垦大量耕地。省交通运输厅拟依托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建设,通过科技攻关,综合使用建筑垃圾,达到保护沿线生态环境,节约土地的目的,进而在全省公路建设上推广应用。因使用建筑垃圾涉及诸多问题,还需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请以省政府名义成立陕西省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管交通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主管交通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西安市政府、咸阳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各参与单位负责人组成。陕西省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配套政策制定及有关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实施等。
二、拟请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通知》。
妥否,请批示。

附件:1、陕西省政府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通知(代拟稿)
2、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通知》中政策条文说明
3、北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思路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  虎    联系电话:13991227531)

附件1: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通知
(代拟稿)

各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进程,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我省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现就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建筑垃圾在公路上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采用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等处理方式,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影响了城市形象,又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同时也是资源的一种浪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抑制城市扬尘、减少环境污染的迫切需要。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大规模、深层次、多用途的使用建筑垃圾,解决建筑垃圾占地围城和筑路材料日益匮乏的问题,开创节能、环保、经济的公路建设新模式,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地市、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大力支持我省公路建设领域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要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公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实施,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配套政策制定,工作协调、监督实施等。
组长:分管交通副省长
副组长:分管交通副秘书长
成员:西安市政府、咸阳市政府、 西咸新区管委会及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各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三、配套政策
1、各市县在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时,要将交通运输系统依托公路建设的建筑垃圾处理厂纳入到规划之中,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2、各地市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情况,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加工生产企业和生产规模,确保各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有序、健康发展。
3、各地市和相关部门要在建筑垃圾利用项目上给予企业注册、优先立项,积极支持,限时办结。
4、各地市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消纳建筑垃圾企业以20元/吨的补贴。
5、国土资源部门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用地,公益性企业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企业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交通系统拟建的固定式处理厂永久性占用土地,移动式处理厂采取临时用地,分别按程序进行审批。对原永久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占用的土地,经综合利用改良后,在保证土地和环境不被污染的前提下,按照改良后土地面积的二分之一补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
6、财政、税务部门要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7、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建厂和设备购置资金,由政府财政按照所需资金费用的30%予以补助。
8、省发改委要按照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最高标准补助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即补助1000万元/处。
9、科技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科研课题优先立项,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10、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建筑垃圾倾倒、中转、消纳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和违规倾倒的查处力度,加快核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和项目选址。
1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加工用电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
12、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要对新生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监督建筑垃圾无偿运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加工企业。
13、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等公路项目综合利用研究,总结出成套技术和应用规范。积极大规模、深层次、多用途的在全省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中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紧紧围绕总体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公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2: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通知》中政策条文说明

一、各市县在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时,要将交通运输系统依托公路建设的建筑垃圾处理厂纳入到规划之中,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五条 明确提出: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234号),第一条 第1款明确提出:抓紧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产业规划。对全市建筑垃圾的产出、利用、处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对未来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要求进行科学预测,提出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产、加工、销售产业规划。
二、各地市和相关部门要在建筑垃圾利用项目上给予企业注册、优先立项,积极支持,限时办结。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234号),第一条 第5款明确提出:对新建或改建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企业,相关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时,要积极支持,限时办结。
三、各地市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消纳建筑垃圾企业以20元/吨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第三条 第6款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四、国土资源部门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用地,公益性企业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企业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交通系统拟建的固定式处理厂永久性占用土地,移动式处理厂采取临时用地,分别按程序进行审批。对原永久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占用的土地,经综合利用改良后,在保证土地和环境不被污染的前提下,按照改良后土地面积的二分之一补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第三条 第4款明确提出:对新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234号),第一条 第2款明确提出:对新建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企业,市国土局要本着“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科学选址,加快报批,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五、财政、税务部门要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4款明确提出: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第九条明确提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包含建筑垃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234号),第一条 第7款明确提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或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鼓励、扶持企业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六、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建厂和设备购置资金,由政府财政按照所需资金费用的30%予以补助。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77号)第三条提出: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与制定;财政部批准的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相关的支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26日在“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任务已完成八成”中报道,市发展改革委积极研究处置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补助政策,明确参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助政策,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不低于30%的补助。
七、发改委要按照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最高标准补助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即补助1000万元/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234号),第一条 第6款明确提出:对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的新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处理的新技术,处理建筑垃圾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工艺,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政府的财政、科技、综合利用、环保等专项补助。
“发改委关于印发《2012年度陕西省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陕发改产业〔2012〕48号),第一条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款明确提出:具有重大技术突破、示范作用明显,能大幅度提升产品附加值的工业废弃物、再生资源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建筑垃圾倾倒、中转、消纳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和违规倾倒的查处力度,加快核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和项目选址。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234号),第二条 第三款明确提出:严禁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设垃圾填埋场。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要坚决予以关闭。国土部门要从严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加工用电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第三条 第4款明确提出: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十、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要对新生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监督建筑垃圾无偿运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加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第三条 第2款明确提出:加强工地监管,实现源头分类。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含拆除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分类运输标准及分类设施的设置规范。

 

附件3:
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思路

    目前,日本、欧美、韩国等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率已超过75%,这些发达国家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既减少了建筑垃圾对环境的破坏,又使建筑垃圾资源化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目前尚处在探索阶段,资源化利用率仅为5%。1995年后,国家和部分省市就建筑垃圾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主要还是针对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和填埋过程中进行控制,对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管理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说明,对建筑垃圾综合回收资源化利用没有强制性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建筑垃圾5亿多吨,每年新增6000万吨。西安市现有建筑垃圾3亿多吨,每年新增约4000万吨。随着西部大开发、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关中-天水经济区及西咸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预计“十二五”期间,西安市将新增建筑垃圾2亿多吨,总量达到5亿吨以上。目前,我省建筑垃圾除部分原料回收外,绝大多数建筑垃圾未经加工处理,直接运至郊外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处理方式较为粗放、资源化利用率较低,对社会和环境危害巨大:
(1)侵占土地——陕西省现有建筑垃圾虽然大部分利用深沟掩埋,但仍有部分未经处理直接运往郊外堆放,侵占土地;按目前年排放建筑垃圾6000万吨,不考虑深沟掩埋,按照每堆积1万吨建筑垃圾占用1亩土地计算,陕西省将每年增加建筑垃圾占地6000亩,其中西安市每年将增加建筑垃圾占地4000亩。
(2)严重污染水体、土壤及大气——建筑垃圾在堆放期间,释放大量的硅酸钙、氢氧化钙、硫酸根离子以及重金属离子等,导致水体、土壤及大气污染。
(3)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围城”严重影响市容和周围环境。
因此,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是解决其危害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一、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思路
西咸北环高速公路为省级高速公路,是《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交通重点建设工程,也是我省“2367”高速公路网中的重要联络线,全长121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项目总投资约137亿元。该项目路线的75%为填方路段,路基总填方量1300万立方米。经调研,西咸北环高速公路项目沿线现有建筑垃圾13处1657万立方米,每年新增建筑垃圾约600多万立方米。通过综合研发、合理利用,可满足西咸北环高速公路项目70%以上的路基、30%以上路面原材料需求。根据建筑垃圾实际和交通运输厅前期在西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中对建筑垃圾已经开展的研究和再生利用情况,拟将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建设成为我国首条以建筑垃圾为主导筑路材料的“科技环保示范工程”,主要利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路基—地基处理、路基填筑。利用经筛选的建筑垃圾填筑路基,处理软弱地基;
路面基层—通过对建筑垃圾的研发,形成路面集料的替代产品,实现部分路面材料由建筑垃圾再生材料代替;
路面面层—拟采用橡胶沥青混凝土路面,使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变废为宝,提高工程建设品质;
路基防护、排水工程—采用建筑垃圾生产、加工成防护工程预制块、空心砖、地砖等完成路基防护及排水工程,实现经济、环保、内实外美;
管理和服务设施—采用废旧玻璃再生产品对其装饰;
交通及安全设施工程—积极采用国内外相关资源再利用的科研成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打造“科技环保示范工程”。
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1、技术可行性。
(1)、经西宝高速公路阿房宫立交改扩建工程对建筑垃圾填筑路基试验和研究,建筑垃圾经处理后完全可用于高速公路路基工程,且质量可靠,为建筑垃圾及其再生材料大面积应用于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经调研,国内外相关单位已对建筑垃圾进行了全面的应用研究,且成功应用于公路工程各个部位。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积极推行应用建筑垃圾利用科研成果,开展建筑垃圾高端产品的开发研究,充分发挥建筑垃圾强度高、稳定性好,透水性强等优点,可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向更深领域拓展。
2、工厂化建设方案。
(1)、根据西咸北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在西安、咸阳两市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两个固定式现代化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六个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站,引进先进建筑垃圾处理加工设备,为西咸北环高速公路提供合格的筑路材料。
(2)、通过深入研发,对建筑垃圾资源化深加工处理,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由目前的单一路基填料,拓展为路面集料、混凝土骨料、圬工型材及装饰材料等系列多品种、多用途的再生产品。
(3)、通过全省推广,在各地市分别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产线,为陕西公路建设、城市建设提供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和再生产品,全面推进陕西省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进程。“十三五”末,力争使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基本实现建筑垃圾资源的全面利用。
三、预期达到的目的和社会效益
1、通过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建设中率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大规模、深层次、多用途的使用建筑垃圾,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有效解决西安市乃至陕西省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处理不规范和日益加剧的“垃圾围城”难题。通过规范化生产、企业化运作,使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实现城市建设的生态环保、循环有序的发展目标。
(2)、通过项目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应用相关政策,促进我省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减少建筑垃圾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使建筑垃圾在公路、市政、城建工程中的综合利用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2、发展和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是实现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1)、经初步测算,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建设中通过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可恢复垃圾场占用土地3000亩,减少土地开挖面积2000余亩,仅节约土地一项产生的经济效益近10亿元;利用建筑垃圾代替石灰土填筑路基,可节省生石灰45万吨,节约燃煤9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0080万方,社会环保效益巨大。
(2)、通过西咸北环高速公路的大规模应用和拓展研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将被更广泛的推广采用。计划在全省公路建设中实现年转化建筑垃圾1000—1500万吨,形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效益,解决建筑垃圾占地问题。“垃圾围城”现象得到基本扭转。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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